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陈文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湾**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栋**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位于本区**街**小区**单元**室的家中,以人民币94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俗称“麻果”)及辅料1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同日24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再次向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辅料1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同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再次向姚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辅料”2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文华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床头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若干。经检测,被告人陈文华及姚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称量及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部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文华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栋**房,电话:189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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