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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亿盗窃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亿,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村**庄**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巷**号**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4日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及电瓶。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2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花苑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五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75元。

2.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花苑小区,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五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33元。

3.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国营驾校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电动车内的天能牌电瓶五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83元。

4.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东方宾馆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内的天能牌电瓶六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60元。

5.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曙光小区内,盗窃郝某某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17元。

6.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舜鑫苑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崔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五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83元。

7.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梦实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5块,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93元。

8.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木材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大阳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5元。

9.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木材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的新大洲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5元。

10.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青峰大卖场门口,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31元。

11.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訾营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侯某某的蓝色松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27元。

12.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粤阳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红色爱加贝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13.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木材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白色雅杰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7元。

14.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亿在阜阳市颍东区梦实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的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财物的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票、收据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亿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侦查人员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

8.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法院

检察官:杨增祥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亿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李某某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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