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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 年7 月12 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街**号吸毒人员陈某某住所,以人民币1300元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在该房间里吸食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和被告人陈某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未吸食完的1.4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麻果”净重0.09克,“冰毒”净重1.35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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