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强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隆某市**镇**路**号。2016年1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隆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朋友处得到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及子弹、火药,后陈某在其家后山使用该枪支三次。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刑满释放后,将该枪支藏于隆某市迎祥镇锯子村11组其曾祖父的“生祭洞”内。2020年5月18日,公安人员接报后在隆某市迎祥镇泉水酒厂将被告人陈某挡获,陈某随即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其藏枪处找到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5月25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红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起诉书1式8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案卷宗2册,起诉意见书1份,散页材料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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