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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疫情原因未调取到释放证明材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时至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号被害人郭某甲家中,窃取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80元;进入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窃取佳能牌单反相机及镜头1部、相机包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0元;进入本市丰台区**号楼**层**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取华为牌mate30手机1部、双肩包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元;进入本市丰台区**号楼**层**号被害人汤某某家中,窃取华为牌mate20手机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50元;进入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未窃取到财物;进入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未窃取到财物。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本市丰台区**镇**街**号院**门口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被盗物品发票、被盗物品购物截图、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潘某某、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和周围监控录像、抓捕和搜身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多户,且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响

检察官助理 程颖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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