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台山市**镇**村北**巷**号,现住址:台山市**公馆**房。2020年7月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 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台城**公馆地下停车场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依法扣押其两部手机,随后依法搜查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台山市台城**公馆**房,搜出可疑毒品共净重60.76克,在厨房储物柜上搜出吸毒工具冰壶两个,接着依法搜查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粤JC****小轿车,在该车搜出可疑毒品共净重9.89克。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毒品进出库登记单、发还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六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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