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婻婻,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5200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婻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婻婻无证驾驶的无牌“缘达”牌三轮电动车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村附近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由西往东正常行驶的南昌L*****号“绿风”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后,陈婻婻驾车逃逸。经认定陈婻婻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婻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甲、罗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婻婻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婻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婻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婻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婻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婻婻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 宋 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婻婻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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