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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虢某某、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多次制作虚假的政府官员色情图片,撰写勒索信件,并将图片和勒索信件邮寄给相应的政府官员,以不给钱就向纪检部门举报、散播色情图片等方式勒索钱款,共计勒索人民币27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向时任江苏省无锡市**区**部门的王某甲邮寄一封勒索信件,以不给钱就将色情图片公布到网上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甲勒索人民币22万元。2020年5月19日,王某甲向陈某某、陈某某提供的账号转账人民币22万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向时任山东省日照市**区**局的虢某某邮寄一封勒索信件,以不给钱就向纪检部门举报、将图片贴到虢某某家和单位附近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虢某某勒索人民币20万元。2020年5月28日,虢某某向陈某某、陈某某提供的账号转账人民币5万元;

3.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向时任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部门的王某乙邮寄一封勒索信件,以不给钱就向纪检部门举报、将图片贴到王某乙家和单位附近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乙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后因王某乙未转账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信件、信封及照片复印件、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虢某某、王某乙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彦锋

助理检察员:韩杨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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