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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2007年8月13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9月10日,因诈骗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6时许,陈某某来到重庆市丰都县滨江路图书馆,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代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186元的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

2020年9月24日5时许,陈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星座网吧,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270.41元的银色vivo牌手机盗走。

2020年9月24日7时许,陈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乐游网咖,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990元的橘黄色华为牌P30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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