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文盲,身份证号码xxxx,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村委会大村街40号。2013年11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梁某某、林某甲分别三次联系林某乙(另案处理)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林某乙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每完成毒品交易一次,林某乙提供毒品海洛因供其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文口海路口处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价值100元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甲,林某甲支付了陈某某现金100元。
2.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石楼村西区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价值100元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某,梁某某微信支付了陈某某100元;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桥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价值100元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梁某某,梁某某支付了陈某某现金100元;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西县儒洞镇石楼村西区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价值100元重约0.1克的海洛因给梁某某,梁某某微信支付了陈某某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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