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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串通投标、行贿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指定监视居所于郴州市北湖区廉政教育基地,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逮捕。

2020年3月5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郴州市北湖区监察委员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查,并于2020年3月5日、7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得并感谢时任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谷某某对其承建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工程及工程结算的帮助,分十八次送给谷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底,陈某某在谷某某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家属区的家中,送给谷某某3万元。

2、2009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3、2010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4、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5、2011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6、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7、2012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8、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9、2013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10、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11、2014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12、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13、2015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14、2015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15、2016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16、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8000元。

17、2017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10000元。

18、2017年中秋节,陈某某在谷某某办公室,送给谷某某6000元。

2008年至2017年,陈某某通过谷某某的帮助,陆续承建了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市政道路等附属工程、北湖区人民路社区卫生中心改造工程、第三人民医院的医技大楼电梯扩建钢结构工程、收费大厅改造工程项目、120急救中心工程、钢架结构走廊工程、北院食堂改造、北院公寓、北院天桥、北院学生公寓工程、肿瘤科改造工程。经鉴定,上述工程(除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肿瘤科改造工程)造价共计10128251.4元,总利润为1848486.85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谷冬阳身份证明、项目合同、退赃收据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要对120急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找到时任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的谷某某帮忙,谷某某答应帮忙并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同时将招标工作交给陈某某的朋友艾某某所在的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为确保中标,艾某某与陈某某商议后决定招标采取合理定价抽取法,陈某某同时借用郴州市**甲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市**乙建筑公司、郴州市**公司的名义投标,并支付了上述公司投标所需的保证金和标书制作费。最后,由郴州市**甲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陈某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承建于120急救中心建设项目。事后,陈某某送给谷某某8000元现金以示感谢。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书证: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艾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万元,并采取贿赂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及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行贿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媚

检察官助理:陈鑫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50万元暂扣于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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