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分别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新农街**号被害人包某某经营的血旺王餐馆,将被害人包某某放在吧台的价值人民币1126元华为牌畅享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的OPPO牌A5型手机1部盗走,销赃后获取赃款人民币66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高尚网吧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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