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乘坐出租车(粤G81****),从湛江市霞山区来到被害人欧某某、欧某甲位于开发区**街道**路口附近的家庭住宅附近,下车后独自步行来到欧某某、欧某甲家围墙外,经观察后翻墙进入欧某某、欧某甲的院子,并在院子利用竹梯爬进欧某某的楼房内,在欧某某家盗走贵州金砖习酒一箱、3L轩尼诗洋酒一瓶、3L人头马洋酒一瓶、750ML轩尼诗洋酒一瓶、700ML人头马香槟一瓶、Otar豪达洋酒一瓶、贵州禹酒一瓶、贵州原浆酒一瓶、贵盛大曲酒一瓶、五粮液特供专用酒一瓶、黑马骑士葡萄酒一瓶、普洱茶饼一块、铁观音茶叶一盒,随后将上述物品拿到**街道**路口附近加油站旁的树林藏匿好。而后再次回到现场又利用竹梯爬进欧某甲家的楼房,在欧某甲家盗走普洱茶砖一块、银元五枚。
被告人陆某甲将盗得的部分物品搬到其朋友吴某某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的出租房内,而后再次租用一辆车将其放在加油站旁树林藏匿好的部分酒,卖给其狱友符某某得款8000元。
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箱贵州习酒、五瓶洋酒、四瓶白酒、一瓶葡萄酒、两块茶叶,五枚银元于2019年8月2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肆元整(¥10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和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贵州习酒的照片、关于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检验样品不足的说明、涉案通话记录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丙、欧某某、欧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内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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