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现住文昌市**镇**乡**圩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陆某甲驾驶粤K3****号(挂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文昌市昌洒镇往翁田镇龙马乡行驶,10时05分许,在途经宝排线道岸村路口处时,与对向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被害人史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12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史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受重大钝性外力使肝脏破裂,右小腿离断致大量出血而死亡。
2020年1月14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7日,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史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的家属共计70万元,被害人史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陆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查询说明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
2.证人陆某乙、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乡**圩出租屋;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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