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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号,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甲驾驶苏KG****号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龙尾村村道(龙尾村东王组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徐某乙发生碰撞,致车辆、路边树木及路口警示桩受损,致被害人徐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陆某甲弟弟陆某乙代其与被害人徐某乙的近亲属徐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复核结论、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自行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检验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路面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扬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

2. 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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