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8********,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厂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油系毒品。2019年1月11日,陆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微信昵称为“biubiu**”的卖家联系购买大麻油4支,因卖家称买4支大麻油赠送1支大麻油,陆某甲遂向卖家指定的微信账户支付毒资人民币6000元,购买了大麻油5支。为将大麻油走私入境,陆某甲将其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雷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油夹藏在蛋卷中,以邮寄蛋卷的名义从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2019年2月23日,陆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天城签收夹藏有大麻油的快件后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油5支,经称量,净重2.23克。当日,侦查人员在陆某甲住处搜查并扣押了吸毒工具1支、大麻植物若干,经称量,净重1.0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大麻油及大麻植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已依法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使用的OPPO手机、夹藏大麻油的邮包及其内物品等物证;
2.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快件面单、微信软件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手机数据恢复、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称量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油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浚泖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
5.随案移送光盘3张、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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