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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桂A****L小型轿车沿铜鼓路自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青某某铜鼓岭路雷公岭北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吹气检测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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