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东风牌灰色轻型普通货车(黑N****7 号),自北向南行驶在X009 县级公路103 公里(双泉镇双泉村)路段,车辆前部右侧与同向行走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41岁)相撞,致使张某某头部损伤,被送医抢救发现已经死亡。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谅解。
经事故认定:陆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陆某某酒精乙醇含量为240.34mg/100ml;张某某符合生前头部接触顿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
3.证人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2020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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