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4********,壮族,高中文化,住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3********,壮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苏某某负责修建巴立村陇外屯至陇踏屯的村屯道路加宽项目,7月某日,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去到“陇外坡”,以“陇外坡”的废石属于其本人所有为由,阻止正在操作挖机装运废石的师傅施工,苏某某为了保证工程能顺利进行,将3000元现金交给陆某某。
2、2016年,黄某某负责修建巴立村巴立上屯至德保县隆桑镇的村屯道路加宽项目。4月某日,陆某某、梁某某去到“陇外坡”,以“陇外坡”的废石属于其本人所有为由,阻止正在操作铲车装运废石的师傅施工,黄某某为了保证工程能顺利进行,将3000元现金交给陆某某。
3、2019年,某某某负责修建巴立村巴立上屯至发林屯的村屯道路,填充路基的石料由向某某负责提供。巴立村委同意以每立方15元的价格将堆积在“陇外坡”的废石提供给向某某,向某某则预先支付4000元定金给村委,工程结束后再结算。陆某某、梁某某知道此事后,以“陇外坡”的废石属于他们所有,多次去到巴立村委闹喊要求退钱,威胁村干,2020年5月5日,巴立村委经讨论决定,为避免事态发展恶化,将4000元交给陆某某、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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