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阿黄”,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路**号。2008年7月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20时45分,被告人陆某某乘坐飞机从广西南宁市到达陕西省西安市,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毒贩王莉(已判刑)联系在本市解放路万达广场见面,后交易7万元毒品一块;次日13时许,二人又在本市解放路万达广场见面,再次交易7万元毒品一块。15时许,王莉被抓获,从其租住在本市草滩七路渭水新居2号楼805室和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中心住宅小区2排19号查获毒品海洛因665.31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2、查获、称量笔录及照片;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4、技侦语音转化的文字记载;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证言;7、同案犯供述及判决书;8、提取的监控光盘;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仝和平

2019年9月16日

注:被告人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附:案卷七册、光盘四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