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阿根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200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地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古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阿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阿古某某伙同“吃且”(在逃)、“史某某”(在逃)等人酒后无故在章某某章江南大道拦截过往车辆并作出脚踹动作,导致过往车辆掉头躲避,后又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大道**城**会所门口用言语调戏王某甲,无故用皮带、拳脚殴打被害人王某乙。星海湾会所工作人员董某某为引开阿根某某等人,遂告知阿根某某等人要找的人在后面。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阿古某某等人尾随被害人董某某经**会所店内走至后门,未发现人后,吉地某某打了董某某一巴掌,阿古某某等人也上前追打董某某,董某某便拿了一根拖把进行反抗。庞某某等人见同事董某某被多人殴打,便上前欲制止对方,也被追打。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阿根某某、阿古某某、吉地某某等人在**会所门口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检验,被害人董某某、庞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截图、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卡某某、赤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阿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阿古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阿根某某、吉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健
检察官助理:肖妍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证据目录壹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