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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02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8月0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布某某公安局接到我县**镇2500户集中安置点反映,在该点经常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后,立即组织民警进行调查;于2020年04月28日将阿某乙查获。经调查:2020年04月12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布某某城吃烧烤后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阿某甲提出偷几部手机来用,随后被告人来到我县**镇集中安置点工人租住的村民房家中;以相互望风的方式,分别在两处盗得三部手机(一部蓝色oppo,一部蓝阿某乙仍进路边庄稼地里(未找到),另外两部手机各分得一部,现金80元被二人共同挥霍用完。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于2020年04月28日分别在布某某**学和**石油加油站(**镇**村)被抓获。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布某某价格鉴定中心对oppo, vivo两部手机进行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892.14元。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现金80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检查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伙同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盗得手机三部和人民币80余元;总价值为1892.14元,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文

                             杨 铁

 

2020年0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甲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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