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便民警务站工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巷**号**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0 日3 时40 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A*****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快速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提取静脉血样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2020】法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麦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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