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21969********,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某某市**乡**村**栋**号,住新疆阿某某市**乡**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G580线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独自饮酒后,驾驶新N*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580线140公里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处时,撞上在该处由北向南倒车的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新N*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阿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81mg/100ml。
经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阿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亚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
话1812907****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