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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某某市**********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新N*红色“豪爵”牌摩托车,沿阿某某市15团红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桥加工厂大门口南侧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5.31mg/100ml。

另查明,2014年5月10日16时左右,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N*号“全球鹰”轿车在S308线16公里路段处,撞向对向车道内行驶的新NK*号自卸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阿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阿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拥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9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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