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阿某,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119850405****,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组**号,犯罪时持有有B2驾驶证,无前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 00时00分时许,被告人阿某驾驶自己的新Q*****汽车从**县**镇到**市,在**市**花园附近的KTV跟朋友阿某、玉某一起喝了两瓶红酒,凌晨02:30许时从KTV出来到**市多**美食街街头的停车场,因新Q*****汽车在停车场停的比较斜,为了将车辆停的标准,往后开了一米后跟朋友在路边打的时,被附近执勤的警务人员赶来将被告人阿某酒后驾车,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阿某血液样品检出167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正确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短距离驾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建议喀什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某判处一个月十五天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