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阿什切哈,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鹏,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么小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什切哈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鹏、邱木小兰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阿什切哈在甘孜州理塘县德巫乡章纳村背山(小地名:高窝拉九)处,采用设置陷阱的方式猎捕到豹一只,后阿什切哈邀约被告人马某鹏找人帮忙将豹搬运下山,并承诺将豹出售后给予报酬,马某鹏于是邀约被告人邱木小兰与阿什切哈一同上山,三人将豹搬运下山后用摩托车运输至木里县阿什切哈家中存放。2017年1月,阿什切哈与邱木小兰一同将猎捕到的豹运至李某某家中,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后阿什切哈支付给邱木小兰、马某鹏各1000元搬运费。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什切哈猎捕的豹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0元/只。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阿什切哈将一只林麝(死体,带麝香)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麝香取出后存放于冰箱,林麝肉用于食用。2020年1月30日,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冷冻保存的麝香查获。经鉴定,林麝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送检麝香参考价值为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什切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一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林麝(死体)一只,被告人马某鹏、邱木小兰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豹(死体)一只,三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阿什切哈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鹏、邱木小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什切哈、马某鹏、邱木小兰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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