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阮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窜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溜冰场帮助被害人周某某操作设置了储物柜密码,女孩即将自己的物品放入储物柜中。之后被告人阮某某利用知晓储物柜密码的便利,趁人不备,从储物柜中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96.10元的华为P30手机和现金人民币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还了手机并给予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809****;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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