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3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于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0时许,受害人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号路段奔跑时被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伸出右脚绊倒,致使刘某某的腿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捍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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