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阮某某独自到佛冈县迳头镇井冈村委井前村背夫塘(地名)山场捉黄蜂。1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休息期间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从而引发山火。山火发生后,阮某某立刻开展灭火,并打电话给何某某叫人前来救火。当晚20时许山火熄灭。
经依法鉴定,本次山火火烧区域总面积为27.43公顷(411.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03公顷(165.4亩),疏林地面积为6.05公顷(90.8亩),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面积为10.35公顷(155.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因过失引起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1.03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达6.0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年3月17日
附:1.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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