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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桂A****X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西乡塘区**美食广场出发,途经明秀路、大学路、北大路、衡阳路,行驶至衡阳东路**地铁站**出口前路段时,车辆左侧撞击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对行驶的桂A****C出租车被护栏撞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阮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4.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地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距离较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护栏损坏,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冲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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