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9 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2********,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湖口**废品回收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2013年9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30日本院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闻某某先后五次在深夜和凌晨收购彭某某、魏某某和邓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从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江西**有限公司盗窃来的电缆线,电缆线总重约2790斤,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59365元,被告人闻某某收购赃物支付了人民币39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凌晨,彭某某与魏某某驾车来到江西**有限公司101车间窃取电缆线,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23387元,后卖给湖口县**村被告人闻某某的废品回收经营部。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人民币13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晚,彭某某伙同邓某某驾车来到江西**有限公司5车间左侧配电房窃取电缆线,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8905元,后卖给湖口县**村被告人闻某某的废品回收经营部,闻某某支付了二人现金人民币6500元。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彭某某又与魏某某驾车来到江西**公司5车间右侧配电房窃取电缆线,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5877元,后卖给湖口县**村被告人闻某某的废品回收经营部。闻某某支付了二人现金人民币4700元。

4、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彭某某与他人再次来到江西**公司机修院子窃取电缆线,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11225元,后卖给湖口县**村被告人闻某某的废品回收经营部。闻某某支付了现金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12月31日凌晨,彭某某与魏某某又来到江西**公司变压器附近窃取了电缆线,电缆线价值约为人民币9971元,后卖给湖口县**村被告人闻某某的废品回收经营部。闻某某支付了二人现金人民币8600元。

被告人闻某某只对第1起和第3起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2020年1月14日,湖口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照片、微信截图、彭某某与**废品回收经营部1527058****的通话详单及通话基站位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仍五次予以收购,涉案财物价值总额合计达人民币59365元被告人闻某某收购赃物支付了人民币39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爱初

2020年9月23

附:

1.被告人闻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4页。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