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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闯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5211974********,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闯某某运输盗窃的木材14次,分别卖给张某某等人的木材加工厂,经价格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闯某某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闯某某现羁押于三岔子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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