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户籍地广西横县横州**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高新科园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认定,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
2019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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