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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单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单某某,绰号“3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天津市人,中技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副**栋**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0年8月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原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8********,汉族,山东省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2010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刑满释放。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室内,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和赌场操盘,被告人闫某某负责租房和管理赌资。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室内将单某某、闫某某抓获,同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38851元。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6、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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