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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江平、郑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22号

被告人闫江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镇**村**号。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江平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的仓库,偷走约16盒铣刀(价值共约6826元)。

2、2020年2月6日2时许,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的仓库,偷走约19盒铣刀(价值共约8106元)。

3、2020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闫江平去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号车间内的仓库,偷走约16盒铣刀(价值共约6826元)。

被告人闫江平三次将盗窃铣刀以6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黄江镇龙见田村清龙路一废品收购站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得到赃款1900元、336元、768元。破案后从涉案废品收购站查获9盒铣刀(价值384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江平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闫江平、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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