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43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48********,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7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闫某甲在平舆县平和大道车庄道班东路北沙场里其租住的房屋内,采取抽头提取卖淫女数额不等现金的方式,容留卖淫女闫某乙、许某某二人卖淫长达近一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抓获证明,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明;
2证人许某某、闫某乙、韩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卖淫,抽取卖淫女的卖淫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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