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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在其邻居王某某家的常年无人居住的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665株。2020年3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强制铲除。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闫某某种植的罂粟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查获及铲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 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属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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