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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贩卖毒品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闫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8年3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同年4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6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1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17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中牟县商都大道“**公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内,通过微信联系并以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闫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实验区巡航路“营河社区”南门斜对面垃圾收集站东侧小路口处,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交付给张某某。

2.2020年6月16日20时许,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中牟县商都大道“**公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内,通过微信联系并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闫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实验区巡航路“**社区”南门“**电竞馆”东侧步梯处,用“埋雷”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交付给张某某。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9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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