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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51996********,山西省泽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窜至长沙市**市场**栋对面的味典小厨,先在该饭店收银台盗得人民币10元,后撬锁进入该饭店位于收银台后的办公室中盗走两个保险柜内有人民币55000元、两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等物品。得手后,闫某某将保险柜藏匿。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老魏”旅馆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找到了闫某某藏匿的两个保险柜,并将保险柜以及保险柜内人民币55000元、两条“和天下”香烟等物品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现场勘查、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珺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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