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闫某某,又名闫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汉族,初中文化,温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为豫H****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温县武德镇与慕庄交叉口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慕
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平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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