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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无证未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无极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侧时与同向行驶焦某某驾驶的冀A****6小型面包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无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闫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旭强

2020年8月11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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