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闫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闫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闫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闫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闫某谎称装修房子需要购买家电、需要烟酒送礼等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闫某以在徐州有十六套房子精装修、需要购买家电为由,在邳州市**镇**街**家电门市,骗取被害人尤某某海尔牌空调6台、洗衣机2台,因2台海尔牌电视机当日未到货而诈骗未遂。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骗空调、洗衣机价值人民币33766元,2台海尔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2018年8月18日,支付还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闫某以向被害人尤某某借用人民币5000元,承诺当日下午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闫某以出去筹钱需要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闫某以需要烟酒送礼为由,在孙某某经营的**超市骗取洋河海之蓝白酒35箱、大苏香烟15条、小苏香烟50条,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烟酒价值人民币41150元。后因孙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扣押被告人闫某所驾驶的轿车,闫某归还全部款项。
3.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以徐州急需酒水、没有现金支付租车费等为由,在被害人吕某甲经营烟酒店骗取洋河海之蓝绵柔型白酒45箱及人民币100元。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白酒价值人民币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郑某甲、徐某某、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尤某某、吕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
二、敲诈勒索
2017年9月,被告人闫某伙同胡某甲、高某某、薛某某(以上三人均已被判刑)合谋以约赌抓出老千为由实施敲诈勒索。
2017年9月17日,胡某甲纠集余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又纠集了刘某某、向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由被告人闫某、高某某约胡某乙等浙江籍人员至无锡进行赌博。同日21时许,胡某甲、余某某、胡某乙等人至无锡市新吴区华凯皇悦酒店五楼棋牌室以“牛牛”形式赌博,刘某某、薛某某、向某某在该酒店门口负责望风,被告人闫某、高某某负责联络协调。期间,胡某甲输给胡某乙人民币5000余元。结束后,胡某甲、刘某某同被告人闫某、高某某、薛某某、余某某、向某某等人以胡某乙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其于次日2时许通过支付宝、微信套现人民币35000余元退赔给胡某甲,后胡某甲等人将胡某乙放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岳某某、郑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闫某及同案犯胡某甲、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一人触犯数罪,依照《中华人共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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