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人,住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月彤,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滨州市人,住滨州市博兴县**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柳岩,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1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住临汾市曲沃县**乡**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襄垣县**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宝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市人,住石家庄市深泽县**乡**路**排**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武志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玮,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滨州市人,住滨州市博兴县**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时红,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93********,满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满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晓慧,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1********,满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亚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凯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住运城市绛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志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建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2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2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伙同被告人柳岩、高波、李时红、杨晓慧等人于2017年7月2日22时许至次日1时许,将被害人于某某骗至其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一楼房内的传销窝点并限制于某某人身自由。因于某某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柳岩、高波等人对于某某暴力殴打并强行控制于某某手机,以索要 “打伤银某某”的赔偿为由,将于某某随身的500余元现金抢走,并通过暴力殴打方式获得密码,强行将于某某支付宝内余额近1万元转出后占有。后银某某经与吴某某商议,又再次通过该支付宝账户借款近5万元并转出后占有。经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等人所在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7月初自廊坊市转移至天津市武清区并分布在武清区**村三处平房(一处位于该村南侧,一处位于该村北侧无空调,一处位于该村北侧装有空调)及武清区**巷**号楼**楼房内。经吴某某、银某某事先召集安排,由李猛、陈月彤等人负责具体指挥、实施,由孙玮、李时红、杨晓慧等人负责接引,其他成员参与殴打、放风,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实施抢劫。后该组织成员按照上述分工于2017年7月中旬至8月间通过网络以“邀约游玩”等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上述传销窝点限制被害人自由,同时骗取或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被害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后通过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账户、支付工具密码以及强迫被害人照相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上述银行账户、支付工具内资金取出、转出或通过网购套现占有,并通过招商银行闪贷、蚂蚁借呗、花呗、来分期、招联、马上消费金融、用钱宝、京东白条、网商银行等网贷平台进行网络借贷后将所贷款项转出或通过网购套现占有。其中,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张宝佳、高波、高凯祥、魏宝、孙玮、杨晓慧、郭亚峰于2017年7月19日9时许至2017年7月20日23时许,由吴某某带领在乡长村北侧有空调平房限制被害人洪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5万余元、VIVO Y53型手机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300元)。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张宝佳、柳岩、高波、武志鹏、孙玮、郭亚峰、魏宝于2017年7月29日21时许至2017年7月30日12时许,在乡长村北侧有空调平房限制被害人张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杨晓慧、李时红、郭亚峰、叶志奇于2017年7月30日21时许至2017年7月31日4时许,在乡长村北侧无空调平房限制被害人贺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小米5S型手机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900元)及钱包、背包、伞、移动电源等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叶志奇、张宝佳、李时红、杨晓慧、柳岩、高凯祥于2017年8月5日16时许至2017年8月5日21时许,在乡长村北侧有空调平房限制被害人姜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5000余元、红米NOTE3及OPPOR9S型手机各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部被抢手机共价值人民1300元)。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高波、武志鹏、孙玮、李时红、叶志奇、柳岩、魏宝、高凯祥于2017年8月14日17时许至8月15日8时许,在乡长村南侧平房限制被害人刘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及充电宝等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杨晓慧、魏宝、高凯祥于2017年8月16日17时许至2017年8月16日21时许,在乡长村南侧平房限制被害人郭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小米5型手机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700元)及移动电源、耳机等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张宝佳、高波、武志鹏、孙玮、李时红、郭亚峰于2017年8月18日18时许至2017年8月18日20时许,在武清区**巷**号楼**楼房内限制被害人寇某某自由,并采用上述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寇某某人民币近3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武志鹏、孙玮、李时红、郭亚峰于2017年7月22日晚至2017年7月23日14时许,将被害人高某某骗至乡长村北侧无空调平房,并编造理由控制高某某的小米5S型手机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1100元),利用偷窥得到的支付密码将被害人高某某账户内人民币1万余元转出占有。
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郭某某等人陈述;
2. 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 鉴定意见;
4.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多次参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武志鹏、孙玮、李时红、郭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超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银某某、李猛、陈月彤、柳岩、高波、魏宝、张宝佳、武志鹏、孙玮、李时红、杨晓慧、郭亚峰、高凯祥、叶志奇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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