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5********,汉族,大专文化,郑州**学校上学,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介绍被害人冯某某向杨某某(已判决)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杨某某与冯某某约定连本带利归还18000元,同时以打“倍条”的名义要求冯某某签下30000元借条,并制造了借款30000元的虚假银行流水。冯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钱某某中介费666元,实际到手9334元。后冯某某在还款过程中,杨某某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30000元归还借款,最终冯某某陆续归还共计21500元。综上,杨某某、被告人钱某某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2166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楼**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案犯杨某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冯某某的全部损失,冯某某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赫
检察官:蒋佑
检察官助理:郭成岭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无查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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