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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95********,汉族,郎某某人,高中文化,户籍地郎某某**乡**村**组**号,住郎某某**镇**新城****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在菲律宾一家竞彩网络公司做推广期间,通过介绍下载“939”APP赌博软件,将被害人牛某某拉进其微信群,参与竞彩活动。2019年9月26日,钱某某谎称其公司的刷流水的竞彩账号上有70000多元,因自己是公司内部员工不能提现,以32000元的价格便宜出售给牛某某,取得牛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27日,牛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钱某某(微信号:tiantian0080008)20000元,通过手机银行向钱某某提供的账号xxxx7转入12000元,共计32000元。次日,牛某某在APP提现时发现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27日、9月29日、10月1日,钱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共退还牛某某6000元。2019年12月30日,钱某某的母亲为其退还26000元。

案发后,钱某某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与银行卡交易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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