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9号附近,将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获毒资1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归案后钱某某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漆三川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