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陈田路三头六臂汽配店门口,盗窃白色绿风牌电动车一辆。
2、2020年1月4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梨园小区一区27栋一单元楼下,盗窃红色深凯牌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红色深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为948元。
3、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保利心语小区A107店铺门口,盗窃灰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灰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为2656元。
4、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坛子口开心人大药房门口,盗窃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胡某某、牛某某、涂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60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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