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实施诈骗。同日,被害人周某某看到该信息便联系钟某甲欲购买口罩,并微信转款15900元给钟某甲,钟某甲收款后随即将周某某微信加入黑名单。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同样看到钟某甲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便联系欲购买口罩,微信转款800元,钟某甲收钱后将陆某某微信加入黑名单。钟某甲两次合计诈骗16700元。
2020年2月25日和4月15日,钟某甲家属分别转账退还诈骗款给被害人周某某和陆某某。
2020年3月4日钟某甲在家中被抓获,依法扣押其持有的玫瑰金苹果6pul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信息截图、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长青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玫瑰金苹果6puls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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