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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路**巷**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进科学大道南59米处时,因路面不平整失控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7mg/100mL。

被告人钟某甲因案发时受伤入院,2020年3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201****(保证人:钟某丙,联系电话1314379****)。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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