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6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蒙山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2月25日本院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蒙山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6月20日本院再次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月27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予以释放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2月21日,蒙山县公安局解除该监视居住。同月25日本院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6月20日本院再次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月25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的女儿户宅基地与被害人黄某某家相邻,该户在宅基地上建房时与黄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为阻止该房屋施工,于2012年10月23日上午,通过自搭的脚手架爬上该在建房屋楼上,拨开工人所砌砖块,与钟某甲及正在砌砖的被告人钟某乙(系钟某甲胞弟)发生争吵。钟某乙先用砌砖用的水泥浆向黄某某的头部投掷,后又数次提起盛满水泥浆的浆桶向黄某某的头部、脸部倾倒水泥浆,并按钟某甲交代提来盛满水泥浆的浆桶,钟某甲接过浆桶后,多次用手抓起桶内水泥浆向黄某某头部投掷,二人的行为导致了黄某某眼睛被水泥浆进入而受伤。

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眼损伤致盲目4级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号,电话:钟某甲18277******,钟某乙13878******。

2.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